两个专门从事钢材销售的业务员,按合同约定要求供应“昆钢”牌钢材,合同签订后,“昆钢”牌钢材又严重缺货,于是他们用冒牌货充当“昆钢”牌钢材送到指定的工地上。两个销售人员的行为构成刑事犯罪。22日,昆明中院公开审理了这起案件。